因容留两名未成年人在足浴店进行卖淫活动。三原一男子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90后男子岳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在三原县一家足浴店工作。6月22日晚,两陌生男子来岳某所在足浴店嫖娼,两人未看上该店内的女子,岳某随即打电话给另一家足浴店,让对方另外叫两名女子前往他们店内。对方店员安排冯某、刘某到岳某的足浴店,两人均17岁。岳某容留两女孩在店内与“客人”发生关系,分别收取嫖资100元和150元,岳某扣除每人40元,将剩余嫖资交给两位女孩。 2010年岳某就因故意伤害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013年,又因贩卖毒品罪,被三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000元。 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岳某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并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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