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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取钱忘拔卡5千元被取走 要报警警方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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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是胖孩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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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05: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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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粗心,王先生在中国建设银行咸阳玉泉东路支行ATM机上取完钱后,忘了取卡。等在柜台拿到卡后,才发现卡上有5000元被人取走。

  为此,王先生寻求银行和警方帮助,但警方却称因数额未达一万元,不予立案。

  粗心ATM上取钱后忘记退卡
  
  10月28日晚7时许,江苏人王先生用建行普通储蓄卡在中国建设银行咸阳玉泉东路支行ATM机上取走12500元。“取完后,我心里想着还有事,就拿着钱直接走了,并没有意识到卡没有退。”王先生说,出门后他坐在车上,还把钱整理了一遍,都没有一丝察觉到卡不在。等第二天再想取钱时,才发现卡不见了。随后,他打电话将银行卡挂失。10月30日,当他再前往当时取钱的银行查询后,才知道卡被ATM机吞了,用身份证取走挂失后的银行卡后,王先生发现有5000元被人取走。王先生说,10月28日晚他是分三次取钱的,前两次各取了5000元,后一次取了2500元,共计12500元。在王先生的自助终端客户凭条上看到,10月28日当天一共有5笔交易,第1笔是转入帐,剩下的4笔取款中,除了王先生提到的3笔外,还有1笔数额是5000元,王先生称此笔就是被人取走的钱。

  “柜台上单笔钱额是5000元,每天限取2万。”王先生说,他在中间的取款机上取钱,大厅人很少,印象只有两三个人,走的时候右边的ATM机还有个人取钱。

  警方一万元以下不予立案
  
  10月30日,王先生去了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吴家堡派出所报警。“值班民警听了我的叙述后,说是卡内的5000元属于遗失物,一万元以下不予立案。”之后,王先生来到取钱的玉泉东路支行,当日值班大堂经理告诉王先生,ATM机插卡后储户如果不操作,最多50秒机器就会自动吞卡。该大堂经理说,王先生的遭遇是顾客将卡遗失在银行ATM机内导致丢失,银行没有责任。如果要调取当天的监控录像,必须要去公安机关报案,由民警调取。无奈之下,王先生求助媒体。昨日上午11时许,记者陪同王先生来到吴家堡派出所,值班民警称这是侵占类的案子,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公安机关才能立案。

  最终,派出所一位吴姓所长同意民警协助王先生前往建行调取监控录像,之后值班民警对王先生的情况做了简单登记。

  取证监控显示一小伙取走钱
  
  昨日下午3时许,建设银行咸阳支行安全保卫科的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为民警和当事人王先生调取了监控录像(记者未能看到录像)。看完录像后,据王先生说,他取钱时,右边的ATM机同时有一名男子在取钱,该男子取完钱并没有离开银行大厅,而是在自己身后不远处数钱。王先生走出大厅后,该男子走到他取过钱的ATM机上,连插两次卡都没有插进去,但随后在该台ATM机上取走了钱。看完监控录像后,民警称因为视频中看不清取钱男子的脸部特征,便离开了银行。

  王先生说:“这个人的嫌疑最大,其实找到他也并不难,这名男子在另一个取款机上取过钱,只要能调取他的取款交易,根据客户资料就能找到这个人。”

  该行安全保卫科工作人员称,王先生讲的这种途径能实现,可以从该行找到客户资料,但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此权限。

  律师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
  
  就此事,记者联系到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锋,他说,根据刑法196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普通储蓄卡)取走财物,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数额在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起刑。王先生被取的钱刚好是5000元,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即便冒取他人信用卡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应负行政责任。本报记者李媛
神经病有所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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