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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逃犯罪人员限期主动投案自首 犯罪较轻者可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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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09: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咸阳市公安局联合发出《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在逃人员自首。
  此次,公检法三家联合发出通告,是在“清网行动”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给犯罪行为人一个自愿悔过、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通告要求各类在逃犯罪人员,特别是在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者骨干成员,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在逃人员,爆炸、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的在逃人员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前,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通告对主动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依法做出政策说明:各类在逃犯罪人员,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根据自首情节,在案件移送起诉时一并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和意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明显、损害赔偿到位,符合不起诉或者缓刑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缓刑。
  本通告发布后,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通告期限届满、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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