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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城镇居民20日之前可申请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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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09: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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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严淑萍)昨日,从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获悉,为逐步解决咸阳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摸清保障对象底数,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能够及时得到保障,市政府决定近期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摸底调查工作。
  想要申报保障性住房的居民,应在20日以前到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报名申请,以免影响到应保家庭的及时保障。
  
  居民可申请
  四种保障性住房
  居民可申请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有以下四种,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租赁或购买一套相应的保障性住房:1.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的;2.符合咸阳城区或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财产标准;3.无自有性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咸阳城区或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4.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悉,这次摸底调查工作由各县、区进行具体安排,以每个街道办或镇政府为基本单位,开展组织调查。这次调查信息将录入咸阳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数据库,依照轮候次序,逐年进行保障,请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积极申报,逾期将影响到应保家庭的及时保障。
  
  保障性住房
  申请对象、标准
  1.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城镇低保家庭、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标准是没有自有性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6平方米;可申请的保障住房面积在50㎡以内。
  2.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的住房标准是没有自有性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6平方米;可申请的保障住房面积在60㎡左右。
  3.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无购房能力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参加工作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要求的住房标准是没有自有性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6平方米,可申请的保障住房面积不超过60㎡。
  4.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与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衔接;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相互调配。要求的住房标准是没有自有性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6平方米。可申请的保障住房面积在80~120㎡。
  市民如有问题,可拨打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监督咨询电话:32890622。
  如何申请
  符合租用、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提交材料
  城镇居民应提交
  申请表;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申请廉租住房家庭需另外提交低保金领取证);
  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参加工作新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
  申请表;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
  劳动用工合同或工商经营执照、社保证明;
  家庭成员用人单位或暂住地街道办(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和现住房证明;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提示
  申请者上交申请材料之后,要经过社区、街道办、区县住建局和市住建局的层层审核,才能最终确定。
  备注: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申请时必须随同提交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无低保金领取证的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需经当地(管委会)民政部门签注低收入家庭认定意见。
  如何分配
  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的轮候次序,确保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如何优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应予以优先配租: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肢体行动不便的;
  (3)优抚对象。无法确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孤寡老人或革命烈士家庭;
  (4)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特殊困难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认定);
  (5)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家庭或转业复员军人;
  (6)居住在危房或其他需要救助的家庭。
  何人不予保障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保障:
  (1)申请家庭直系亲属有资助能力的(父母、子女、岳父母);
  (2)申请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单套面积在50㎡以上的);
  (3)离异未抚养小孩的一方或未婚等单身家庭。
  何种情况下被要求退出保障房
  轮候家庭或享受保障性住房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负责及时调整、取消轮候资格或保障资格,并及时收回住房,办理退出手续:
  (1)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的;
  (2)违规出售、转租、转借、转让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损坏房屋结构拒不整改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5)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超出本地中、低收入标准或住房困难标准,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6)家庭经济条件改善后,重新购买新房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7)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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