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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转让的税收极大鼓励了不动产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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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10: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那么在众人心中占有举足轻重位置的房地产问题上,税收又将扮演怎样的角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税制不仅是保证房地产业成为国家财政收入来源的重要条件,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国家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有力杠杆。

我国目前还缺乏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同时,与房地产税收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税收评税政策不健全,税务部门内部没有专门的房地产评税机构和评税人员,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质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再加上许多税种的税基老化,导致税基侵蚀,税收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国外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的征税,从税收的分布结构来看。而房地产权转让的税收则相对较少。这样的税种结构极大鼓励了不动产的流动,安慰了土地的经济供给。高额的保有房地产税率防止了业主控制或低效率使用财产,安慰了交易活动,这既繁荣了房地产市场,又推动了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与此相反,国对房地产,特别是土地的保有税负低,使几乎占城镇土地总量98%土地由企业无偿或近似无偿地取得和持有着。

相对而言,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存在着税基窄、税种复杂及收入不公平等弊端。税基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房地产税不具备完全的财产税性质,大量的个人所得非营业性用房产被排除在课征范围以外;二是有关房地产流转或经营的税负过高,导致部分房地产通过隐性市场交易,逃避纳税义务。税种复杂的结果是一方面让部分逃税者有机可乘,另一方面却又让部分纳税者有被重复征税的可能。抛开纳税问题,让我们重温我们的经典记忆:政府的目标,开发商的使命,老百姓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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