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赵女士想买辆车,给丈夫李某打电话让李某汇点钱过来。但赵的银行卡不太方便,便让李某将钱打到弟弟赵某的账户里。2013年11月10日,李某向赵某的账户中汇了10万元。但让人没想到的是,不久,李某和赵女士之间感情出现了问题,两人闹起了离婚,而且还起诉到法院,这10万元,李某也没精力顾及。2014年12月29日,经过法院判决,李某和赵女士离婚,两人财产分割时,李某提出索要自己的10万元。但赵女士说,自己没有见到10万元,也没有用这10万元买车。李某只能向赵某索要,但赵某却说,钱已经用来买车了。无奈,李某只能起诉到法院。法庭上,赵某辩称,“我拿了10万元汇款,但这钱是给我姐买车的。当天,我就将10万元汇给了咸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我姐买了一辆日产尼桑天籁汽车。”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返还李某1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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