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砖厂干活,老板突然跑路,34名工人工资无处领,后经过劳动部门调解,由砖厂法人代表支付工资。但近两年时间过去,工人们不但没有拿到钱,反倒成了被告。 承包人不见了34名工人工资无处领 2013年初,兴平店张街道办东西张村的梅宝富和其他村庄的村民一起,在店张街道办莪子村附近的秦光砖厂打工,砖厂是莪子村村民赵某所办,但是承包给了江苏人杨某。 和梅宝富一起干活的共34人,均为砖厂附近村民,其中21人是砖机组,15人是起窑组(有2人同时在两个机组),因砖厂为本地人所办,梅宝富和其他村民便安心在此处工作。对于劳动合同、工资等,双方均是口头约定,按件结算。 离家近,还能挣钱,本来大家安安稳稳在砖厂干活,但让人没想到的是,2013年8月13日,大伙发现砖厂的承包人杨某不见了,很多人慌了神,“好几个月工资还没领,这不白干了吗?” “工人们进行了清算,砖机组6月1日到8月13日都没发;起窑组7月、8月的工资没发。”起窑组的杨耀权说,“工人工资平均都有好几千,我5月份就5000多。” 承包人跑路后,梅宝富和村民只能找砖厂的法人代表赵某,但赵某拒绝处理此事。村民们找到了兴平市劳动仲裁部门,请求将砖厂留下的成品和半成品砖折价处理后支付34名工人工资共计142193元。秦光砖厂法人代表赵某称,他于2012年3月3日已将砖厂承包给了江苏人杨某,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期限为3年,从2012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底,合同约定不干涉对方一切工作事务。“承包人跑了后,工人就给我打电话了,我也向派出所报了警,这些工人我都认识,但是我自己没有经营,工人的工资不清楚。” 劳动部门仲裁后34名工人被告上法庭 2013年10月30日,兴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起劳动纠纷做了裁决书:赵某于2012年3月3日将砖厂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杨某,梅宝富等人于2013年6月1日进入砖厂工作至8月13日,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就已建立,砖厂法人代表应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因申请人不能证明工资数额的真实性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依兴平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民工3个月每人每个月1050元工资。 裁决生效后,赵某不服裁决,遂向兴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劳动仲裁决定,不予承担民工工资。2013年12月3日,兴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驳回原告的起诉。赵某又向咸阳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4年9月3日,咸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兴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重新审理。 2015年4月16日,兴平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否应向34人发放工资,应付多少工资。法院认为,兴平市秦光砖厂负责人赵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包商杨某离开时,双方未进行结算,对34名被告的工资无确切数额,作为原告秦光砖厂先行以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给付3个月。具体数额在原告和承包人结算后,再多退少补。 21日,梅宝富骑着摩托车回到曾经工作过的砖厂,一片凹下去的空地上,砖厂已经废弃,制砖的工具和制作砖的排气设施爬满了铁锈,就是在这里,由于承包商的突然消失,让梅宝富和村民们走上了漫长的讨薪之路。 按照判决,34名工人工资共10万多,但能不能拿到钱,梅宝富至今心里依然没底,“近两年了,一直在打官司,而且我们也没请过律师,钱什么时候才能拿到。” 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李志锋律师表示,工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执行,而且案子不会拖太久,就算当事人上诉,中院会进行终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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