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是一名送水工人。2014年6月8日下午,刘鹏正和从河南来的朋友张晓一起吃饭,突然接到家住玉泉西路华泰小区一名业主的送水电话。吃完饭的刘鹏便叫上朋友同他一起去送水。
在平时,客户家如果没人,刘鹏将水放在门口就走了,结果那天他到达业主家门口时发现,门上插了一把钥匙,确认屋内无人后,他朋友建议打开房门“进去看看”。
几番权衡下,两人分工,刘鹏负责在楼道电梯口看人掩护,而他的朋友用钥匙开门入室,盗走翻盗走业主黄金手镯1个、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钻石戒指、18K钻石戒指1枚,价值共13060元。
第二天,刘鹏的朋友将所盗取的首饰,出售给秦都区泉北二巷经营的黄铂金加工店内,而加工点老板蔡宏明知黄金手镯、项链、戒指等是犯罪所得,仍以7357元收购。
6月8日,业主发现家中被盗后立即报警。刘鹏于6月9日便被咸阳警方抓获。随后其协助民警抓获张晓,6月10日,张晓协助民警抓获黄铂金加工店老板蔡宏。
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鹏、张晓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蔡宏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盗窃共同犯罪中,张晓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鹏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刘鹏、张晓有立功表现,且张晓、刘鹏、蔡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蔡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宣告缓刑。
依据上述,张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刘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蔡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从张晓处扣押的违法所得7357元予以没收。
笔记心情:善恶尽在一念之间,不是自己的财物,不要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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