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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饮料进KTV 遭“没收” 工商调解后商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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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08: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KTV唱歌,酒水自然少不了,自2014年新《消法》颁布实施后,明确规定商家不能以“谢绝自带酒水”来限制消费权利。近日,咸阳一市民在KTV唱歌时,自带的饮品被商家“没收”。

今年3月中旬,市民宋女士和朋友在人民中路一家KTV唱歌,商家称不能在包间饮用自带饮品,同时禁止宋女士将自带饮品带入包间内,表示可以先放在前台,等走时可以带走。

对于商家的这一行为,宋女士认为,完全是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不能接受,随即投诉至工商部门。

经过工商部门调查和调解,在批评教育商家后,最终商家给消费者道歉。

据悉,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咸阳市工商局秦都分局人民路工商所工作人员介绍,虽然新《消法》明确认定商家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到底如何处罚商家,消费者能得到哪些赔偿,因此对于此类投诉只能进行现场调解,尽量劝说商家把属于无效条款产生的费用退还给消费者。

如果消费者不同意调解怎么办呢?该工作人员说,《新消法》还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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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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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1: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予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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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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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7 11: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的,凭什么不让自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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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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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8 08: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样的。我们被“霸王”了多少年啊!
我是忠实的小鱼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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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8 19: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每次去带没见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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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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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9 23: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罚,上次去皇家国际带饮料也被收了。。
该会员没有填写今日想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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