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KTV唱歌,酒水自然少不了,自2014年新《消法》颁布实施后,明确规定商家不能以“谢绝自带酒水”来限制消费权利。近日,咸阳一市民在KTV唱歌时,自带的饮品被商家“没收”。 今年3月中旬,市民宋女士和朋友在人民中路一家KTV唱歌,商家称不能在包间饮用自带饮品,同时禁止宋女士将自带饮品带入包间内,表示可以先放在前台,等走时可以带走。 对于商家的这一行为,宋女士认为,完全是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不能接受,随即投诉至工商部门。 经过工商部门调查和调解,在批评教育商家后,最终商家给消费者道歉。 据悉,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咸阳市工商局秦都分局人民路工商所工作人员介绍,虽然新《消法》明确认定商家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到底如何处罚商家,消费者能得到哪些赔偿,因此对于此类投诉只能进行现场调解,尽量劝说商家把属于无效条款产生的费用退还给消费者。 如果消费者不同意调解怎么办呢?该工作人员说,《新消法》还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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