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己给咸阳某政府机构领导开车的身份,杨某谎称能从领导手中要到安排工作的指标,先后诈骗他人钱财1160000元。近日,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杨某今年47岁,泾阳人,从2010年3月至2013年10月,在咸阳某政府机构给一领导当司机,身边的邻居、朋友都知道,和杨某相关系搞得不错。
平时闲聊中,杨某经常对身边的朋友称,自己能从领导手中要到安排工作的指标,还能调动工作。2010年3月22日,杨某称能将朋友李某安排到政府部门上班,但办事需要经费,骗取李某7000元。2012年8月,杨某对一朋友梁某称,能将梁某朋友的女儿安排的政府机构上班,骗走梁某现金20万元。2013年6月,杨某又称调到工作需要经费,从梁某手上再次骗走现金13万元。之后,又以同样理由,多次蒙骗多人财物,一部分用于归还之前的骗别人的钱,一部分用于吃喝挥霍。
2014年8月,受害人报案后,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警方调查,杨某利用给领导开车的身份,谎称能安排、调动工作,先后骗取6人财物1160000元。
近日,秦都区人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16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处罚金3万元,并责令杨某退赔所有被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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