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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追踪:质疑行政违法 业主转而状告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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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09: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小区物业办收停车费,业主将物业诉至法院。物业部门出示了市物价局发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证”后,业主质疑行政违法,转而起诉市物价局。

  业主与物业办因停车费起争执

  2014年6月6日的傍晚,吕先生开车回帝都花园小区时,物业办人员索要3元的停车费,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吕先生认为,自己在入住小区时就有私家车,2003年他成为业主以来,物业办从未收取过停车费,现在突然要收费了,他感觉于情于理无法接受。他委托了律师,将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西安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告上法庭,秦都区人民法院陈杨寨法庭受理了此案。

  9月15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期间,被告方出示的证据,是咸阳市物价局“咸价费发【2012】22号”文件,关于“帝都花园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以及在2014年4月,市物价局发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证”。他们对于吕先生“10余年从未向自己收取进门停车费”的说法不认可。他表示,小区一直收费,从早前每次2元,到《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执行每次3元的收费标准。

  原告律师李志锋认为《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及收费标准和用途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占地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在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的情况下,西安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收取停车费的行为无效。

  鲁女士2006年入住在该小区7号楼。她说,她没有听说小区开过业主大会。该小区许多业主也听说开过业主大会,有人甚至不知在什么情况下,需召开业主大会。基于被告出示的证据,目前,原告已经撤诉,转而提起行政诉讼,将咸阳市物价局起诉至秦都区人民法院。

  被告认为己方依法行政

  10月29日,吕先生起诉咸阳市物价局行政违法的案件开庭审理。吕先生在诉状中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咸阳市物价局“咸价费发【2012】22号”文件,即关于“帝都花园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违法,要求撤销咸阳市物价局给西安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给“帝都花园”所颁发的“咸J038号经营性服务收费证”,同时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己方因维权诉讼所造成的损失10000元及诉讼费。

  原告律师李志锋认为,咸阳市物价局“咸价费发【2012】22号”文件,违反了《物权法》第74条、《物业管理条例》第48、55条的规定,更不符合《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75条的规定,属于明显违法行为。另外,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故2014年颁发收费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咸阳市物价局认为,己方是严格依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西安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在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后,经审核,依据该办法作出了“咸价费发【2012】22号”批复,颁发了“咸J038号经营性服务收费证”,并在2014年4月为其换发新证。原告所称的“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批复不具有行政效力等”依法不能成立,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

  庭审结束,法院未当庭判决。(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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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1 15: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钱了就想方设法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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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22: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费是应该的。但前提是物业公司必须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并对收取钱款使用接收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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