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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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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4 11: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甘贝贝)10月23日,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这是继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之后,国家加大公共财政投向养老服务业的又一重要政策。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严峻,虽然近几年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还缺乏制度性保障。
  为此,《通知》要求,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解决。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自主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统一的省级补贴标准;没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市级、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按月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现金、代金券等。无论选择何种发放方式,都应做到及时、透明、便捷。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定,经济困难的失能等老年人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
  《通知》明确,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财政部门应准确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既要考虑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又要做好新出台的补贴政策与其他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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