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合疗组办发〔2007〕2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新农合办(经办中心),市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了规范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管理,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面,促进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合疗办。
附件: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病种及评定基本标准
二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因患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缓解广大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面,规范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管理,促进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第三条 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本办法所称门诊慢性病是指:诊断明确、病情重、病程长、易复发、门诊与住院疗效相近且治愈率较低、需长期门诊治疗以缓解和控制病情的一类疾病。暂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的病种范围如下。
1、脑血管病后遗症
2、原发性高血压病(Ⅱ级以上)
3、糖尿病(并发症)
4、精神分裂症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7、系统性红斑狼疮
8、类风湿性关节炎
9、慢性肾小球肾炎
10、肾病综合症
11、各种心脏病引起的慢性心功能不全者(包括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冠心病、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等)
12、慢性白血病
13、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
14、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
第四条 门诊慢性病的确定。各县市区应建立门诊慢性病领导小组,组建门诊慢性病专家鉴定小组,明确鉴定医院。鉴定程序是:参合农民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诊断或既往诊断患以上慢性病,由患者本人向县合疗办提出申请(无行为能力的可由直系亲属或监护人负责申请),并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资料;县市区合疗办安排慢性病人在指定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报县市区合疗办;县市区合疗办根据复查结果定期组织专家组集体鉴定,鉴定工作原则上一年二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经鉴定为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患者由县市区合疗办逐人建立门诊慢性病病人档案和门诊慢性病病人花名册,向慢性病人发放慢性病相关证件。
第五条 门诊慢性病就诊程序。门诊慢性病患者原则上应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市区合疗办确定的村卫生室。门诊慢性病患者持合疗证及慢性病相关证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治医疗机构接诊医师应在门诊病历上填写完整的诊疗记录,经治医院负责提供真实的门诊发票。
第六条 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病情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对检查、治疗等项目应在病历上详细记载。一次开药剂量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0日用量,但要由医师注明理由。
第七条 门诊慢性病的报销范围。包括门诊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
第八条 门诊慢性病补助对象初查、复查以及其它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得列入补偿范围。凡使用《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以外的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 门诊慢性病的报销程序。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参合患者,于每年12月份持合疗证、慢性病相关证件、身份证(或户口本)、门诊病历、门诊发票原件在县合疗办指定的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门诊慢性病的补助标准。门诊慢性病按门诊票据费用的40%进行报销,最高限额为800元/年,患两种以上的慢性病报销最高不超过1200元/年;长期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地门诊治疗费用按30%进行报销,最高限额600元,患两种以上的慢性病报销最高不超过900元/年。当年享受过住院补助的同一种疾病,不再同时享受门诊慢性病报销。门诊慢性病报销费用和住院报销费用合计,每人每年最高为1万元。
第十一条 县市区门诊慢性病病种确定。全市原则上初步确定14种门诊慢性病。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门诊慢性病开展基线调查,认真分析论证,结合本县市区大病统筹资金使用状况,在市上确定的14种门诊慢性病范围内科学慎重地选择适合本县的门诊慢性病病种,报市合疗办备案。
第十二条 监督与考核。 各县市区合疗办要加强对门诊慢性病的监管,对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给参合农民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虚开发票、随意加大药量、开与病情无关的药品等,帮助患者从事冒名顶替等其他违规套取合疗基金的行为,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责任,除督促追回报销费用、责令限期整改外,视其情节取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理。
对参合农民有弄虚作假,套取合疗基金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除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合作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合疗办负责解释。
附件:
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病种及评定基本标准
一、脑血管病后遗症
1、有脑血管病疾病史;
2、脑血管病急性期过后(6个月),肢体功能及语言功能等尚未基本恢复,生活不能基本自理。
二、原发性高血压病(Ⅱ级以上)
1、高血压病史;
2、两次静息收缩压≥160mmHg、或/和舒张压≥100mmHg,并靶器官心、脑、肾、血管之一受损。
三、糖尿病(并发症)
1、症状+随机血糖≥11.1mmol/L(200mg/dl)。
2、合并以下并发症之一者:
a、糖尿病并发心血管的症状、体征及有关检查呈阳性;
b、糖尿病并发肾病的症状、体征及有关检查呈阳性;
c、糖尿病并发视网膜病变。
四、精神分裂症
1、精神分裂症疾病史(a、思维障碍b、幻觉和感知综合障碍 c、情感障碍 d、行为障碍)。
2、凡自知力受损、社会功能受损、无法进行有效交谈的精神障碍类疾病。
五、肝硬化(失代偿期)
1、有病毒性肝炎或长期超量饮酒等有关病史;
2、肝功能异常;
3、有门静脉高压症的临床表现;
4、肝脏质地坚硬有结节感或肝脏变小。
六、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全血细胞减少,伴有相应临床症状;
2、血象示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
3、骨髓示增生低下,骨髓小粒造血细胞减少,脂肪滴增多;
4、能除外其他全血细胞减少的疾病。
七、系统性红斑狼疮
1、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临床症状及体征;
2、免疫异常:狼疮细胞阳性或ds-DNA或Sm抗体阳性,抗核抗体阳性;
3、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八、类风湿关节炎
1、晨僵持续至少1h,病程至少6周;
2、有3个或3个以上小关节肿,至少6周;
3、腕、掌指、近指关节肿至少6周;
4、对称性关节肿,至少6周;
5、皮下结节;
6、手X线片改变(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狭窄);
7、类风湿因子阳性(滴度>1:32)。
具备上述7项中4项者。
九、慢性肾小球肾炎
反复出现水肿、高血压及程度不等的肾功能损害一年以上,尿检查示蛋白尿、血尿、管型尿等,若能排除全身性疾病肾损害即可诊断。
十、肾病综合症
凡具备1、大量蛋白尿(>3.5g/d);2、低蛋白血症(血清白蛋白<30g/L);3、有较明显水肿;4、高脂血症均可诊断为肾病综合症,其中前两项为必备条件。
十一、各种心脏病引起的慢性心功能不全者(包括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冠心病、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等)
1、有相关病史、临床症状及体征;
2、X线检查心影异常改变,符合该疾病的诊断;
3、心电图异常,符合该疾病的诊断。
十二、慢性白血病
1、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凡有不明原因的持续白细胞增高,有典型的血象与骨髓象变化,粒细胞增多,碱性磷酸酶阴性,脾肿大,PH 1染色体阳性,即可确诊。
2、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结合临床表现,外周血中持续单克隆性淋巴细胞大于5×10/L,骨髓中小淋巴细胞≥40%,以及根据免疫学表面标志,可以作出诊断和分类。
十三、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
参见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内科学》(第五版)慢性肾衰竭章。
十四、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
1、经手术探查及病理诊断确诊为恶性肿瘤;
2、根据病史及临床检查,诊断为恶性肿瘤,不能手术治疗,只能放疗、化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