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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出台“房产证加名征税”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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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是胖孩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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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0:4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前“房产证加名征税”究竟该不该征?如何征?财政部有望发布详细文件。从财政部获悉,相关文件已起草完毕,正在走法定签发程序,“尽量在本周出台”。
  
  8月23日,江苏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权属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而婚后共同房产加名不需缴纳契税。
  
  财政部官员解释说,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包括房屋买卖、赠予和交换。
  
  其中,房屋权属赠予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财政部官员解释说,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予征收契税,“这个原则是已有的、明确的”。
  
  但是,具体到婚姻法司法解释带来的新情况,对此类房屋赠予行为征收契税,需考虑不要对纳税人造成太大的影响。
  
  财政部官员说,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将要出台的新政策,应该是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了”。
  
  南京市地税局关于“房产证加名征税”的通知,起因于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财政部官员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政部门事先也不知道,“我们感到很突然”。
  
  财政部官员表示,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政部有权解释条例,可以制定有关征税规定,也可制定一些免税规定。关于婚前“房产证加名征税”,地方财税部门将在财政部详细文件发布后执行。
神经病有所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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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活、新开始、一切为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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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0: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新婚姻法惹的祸!难道是国家的一种刺激经济的一项措施????
好久没有登录咸鱼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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