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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乾县法院违法办案有关情况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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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5 10: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乾县法院违法办案有关情况的反映
咸阳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咸阳市中级法院领导:
现就乾县人民法院在办理“冯团营诉董有生××案件”中违法违规情况反映如下,请求严肃处理,及时纠正错误,切实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0年初,本人贷款25万元买了一辆转手城郊车(车号:陕D•56036)。2011年春节前夕,本人驾驶该车在乾县——姜村运营途中,姜村78岁村民董有生骑自行车带老伴撞在车辆左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见交警队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后,本人及时将病人送往乾县医院住院治疗,董有生于2011年3月7日治愈出院,本人按照医院票据共支付60天医疗费 3元,并且多付1700余元。但是,董有生出院后又提出再支付其6万元的无理要求,但拿不出任何依据,交警队调解未果。董有生随即指使小女儿、大女婿于2011年3月31日非法扣留了本人在营运的车辆。万般无奈,我于4月14日向乾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和车辆保全申请书。法院4月18日立案。
(二)乾县法院消极不作为,拖延办案
1.违反法律规定,迟延下发《车辆保全裁定》
民诉法规定“法院应在收到车辆保全申请时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保全被非法扣留的车辆”。但是,乾县法院迟迟不理原告的车辆保全申请,于2011年6月13日,在60天之后,终于在咸阳市委、市政府的督促下,才给非法扣车人发出要车裁定;9月13日被扣车辆拖至乾县法院,拖车费用由原告承担;9月20日才将被非法扣留的车辆发还本人,已经是在230天之后!(中国第一院”给违法者一次性发奖金15500元”)
2.逾期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应在立案后6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在立案后3个月内审结。本案事实简单明确、证据充分,但是,乾县法院8月10日开庭审理了,一直拖至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乾民初字374号判决书”,而本人收到该判决书时已经是 11月29日了,这已经在立案7个多月之后了,此时,距院长签字也有81天了。这是为什么?乾县法院没有作任何解释。
而且,该判决判处被告赔偿原告162天扣车损失45870元,却未对162天雇佣司机工资、上缴给运输公司管理费、兴平-乾县交通费及车辆久停修车费进行判决,比原告实际损失少了23417元。本人是贷款买的营运车,经济压力甚大,若选择上诉还需3-6个月时间。为了避免因上诉带来进一步损失,因而只好接受这一不公正的判决,放弃上诉。
3.消极执行
根据乾县法院《374号判决书》,被告方应在判决生效后?天内执行,但是,被告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本人无奈,只好于2012年2月14日依法向乾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 2月22日执行庭答复“执行不了,你爱找谁找谁,等满6个月后再说”。我们也不知道依据是什么?在这种情况下,3月11日,本人到咸阳市委上访无果;5月21日,再次来到乾县法院了解执行进展情况,但执行一庭三室的法官不闻不理,甚至威胁本人。5月30日,本人只好又到咸阳市信访局上访。直到6月8日,收到乾县法院法律文书,告知我“对方没有执行能力”!实际上,据本人了解,被执行人二家均有果园、农用三轮车各一辆。
(三)法院工作人员威胁执行申请人
按照乾县法院答复的判决生效“满6个月后再执行”,那么,截至2012年4月中旬,《374号判决书》生效已经6个多月了,法院依然不执行。2012年5月21日下午3时许,本人再次赶到乾县法院找办案的法官邹平催问判决执行进展情况,邹法官不在。向同办公室(执行一庭3室)的2名法官询问情况时,他们回答“不知道”;询问邹法官什么时候回来,回答“不知道”;问谁负责我的案子,又回答“不知道”;问公务员为什么三点不上班,其回答“不知道”。最后又说我的案子合议庭暂停了,我问暂停了为什么不电话或者书面通知我,其回答“不知道”,让我找判案子的人。于是,我去找民一庭的周文庭长,周庭长说“不知道”,他们交给执行庭后就不归他们管了;我又返回执行一庭3室找那位法官论理,没想到,这位法官和隔壁办公室的一名法官一位法警3人一起把我强拉进办公室并且恐吓我,进行推搡,最后我怕他们打我,而我又没有证据,我就不吭声了,他们才放了我。随后,我去找院长、副院长,均不在岗。上班时间几乎没有一个领导在办公室,只能无果返回兴平。
(四)原因
本来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但乾县法院为何一再推拖,违反法律规定消极办理,甚至威胁、恐吓当事人呢?从主办法官口中得知:非法扣车人董有生、赵美朝是乾县政法委一副书记的亲戚。在该副书记的“关照”下,乾县公安、法院因此不敢公正执法!使得这个本来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年多时间得不到公正的处理,与当今这个提倡“法制”与“和谐”的社会格格不入,也与法院“司法为民”及省委“关注民生、三问三解”的要求背道而驰!
(五)我的请求
乾县法院徇私办案、消极执法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党和人民的极不负责任。我恳请有关部门和领导:
1.督促乾县法院尽快依法执行《(2011)乾民初字374号判决书》,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乾县法院有关办案人员渎职行为的责任:
3.责成有关部门调查乾县某某( )政法委副书记干涉法院依法办案、徇私枉法的行为,并予以追查。
4.要求乾县法院承担违法办案给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013年2月24号)
                           
                  反映人:冯团营
2012年8月22日
兴平市农贸市场西侧     冯志勇(冯团营父亲)
附:
1.乾县法院374号判决书一份。
2.乾县法院办案进程
㈠2011年4月—2012年5月24号
㈡2012年8月30日—2013年元月29
促案、上访记录


乾县法院办案进程
1.2011年4月14日到乾县法院立案厅立案
立案厅答复:民厅出差兰州不能立案
2.2011年4月18日立案,并缴车辆保全申请书  “民诉法”规定:法院在立案后5天内向被告递交起诉状副本,并在收到车辆保全申请书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保全被非法扣留的车辆
3.2011年6月13日,本人收到乾县法院给被告下的裁决书,止立案时隔60天
4.2011年8月10日11:30开庭审理
5.2011年9月13日被扣车辆拖止乾县法院,拖车费用由原告承担
6.2011年9月20日收到被扣车辆
7.2011年9月20日~23日对车辆进行保养及维修
从立案到原告拿回车辆历时145天,远远超过法律规定
8.2011年11月29日收到乾县法院裁定书( 由开庭至收到裁定书历时109天,应判69287元,实判45870元,少判23407元)
上诉期15天,等10天
本人未上诉的原因:贷款购车,车辆被扣无经济收入,时间担误不起
9.2012年2月14日前后申请执行
10.2012年2月22日执行厅答复“执行不了,你爱找谁找谁,等满6个月后再说”
11.2012年3月11日到咸阳市委上访
12.2012年5月21日催案,执行厅一厅(3室),邹法官不在,另2个法官和一个法警答复说“合议室说停了,不知道”;2个法官和一个法警将冯团迎拉进办公室并进行恐吓,企图殴打
13.2012年5月30日到咸阳市委上访
14、2012年5月24号亁县法院下达裁定,认为对方二家没有执行能力,终止本案的裁定,没有到执行最后期限。
据本人了解我,被执行人二家各有果园十三亩、每年每亩收入壹万元,农用三轮车各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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