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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蒲晓旭通讯员雷增教)因在集市上用刀片划破他人手提袋,盗得现金160元,现年56岁的沈某成为了咸阳“扒窃入刑”第一人。近日,秦都法院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今年6月20日上午,沈某携带刀片,来到咸阳市段家堡集市寻找作案目标。很快,年过5旬的史女士进入了他的视野。趁史女士买菜之际,他多次使用刀片划开史女士的手提袋,最终从中偷出钱包,包内共有现金160元。然而,沈某还未离开集市就被巡警抓获。事后,赃款被追回。6月20日,因犯涉嫌盗窃罪,沈某被公安秦都分局刑拘,并于24日被依法逮捕。这时,沈某才知道自己触犯了新法。7月26日,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沈某犯盗窃罪。秦都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秦都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160元财物,构成盗窃罪。因其有前科,可从重处罚,因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以盗窃罪,秦都法院近日一审判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其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此前,盗窃都是以结果为入刑依据,即盗窃必须既遂且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盗窃罪。若按照之前的法律条款,沈某最多被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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