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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生制售假药销往20多个地区 销售额达数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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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09: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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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许永胜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公诉人指控许永胜制售20余种假冒药品、保健品,并非法获利700余万元   本报记者 马超 摄

  四年前,利欲熏心的他,开始制售20余种假冒药品、保健品。根据警方调查取证,许永胜的累计销售金额,达700余万元。
  
  昨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许永胜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被告人许永胜,男,1980年出生,杨凌人,大专文化程度。
  
  起诉书审查查明,2006年下半年,许永胜通过网上查询,选定国药准字号:金鸡胶囊、妇科千金胶囊等20余种药品及保健品,作为造假对象。
  
  然后,以发货人“庄雪”之名,通过铁路、物流、邮政等方式,以每件1000至1200元的价格将4860余件假冒产品,销往广东、湖南、四川、重庆等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
  
  最后,用“周伟”之名,在农业银行开设账户(卡),回收货款。2010年4月1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许永胜被咸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该案由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许永胜生产、销售假冒药品和保健品,累计销售金额700余万元。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法官问许永胜:“你对公诉人所起诉的事实,有无异议?”
  
  “我确实制售假药,但金额没那么多。”许永胜说。
  
  法官继续追问:“有没有相关证据?”“时间太久,找不见证据。”许永胜沉默了一会说。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针对许永胜累计销售金额,成为双方辩论焦点。
  
  根据起诉书,截止案发时,许永胜以“周伟”名义所开设账户,银行明细账单总额为7522587元。公诉人认为,许永胜的行为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被告人辩护律师张巍宇认为,按照起诉书中的内容,被告人许永胜共销售假冒产品4860余件,即使根据每件按1200元来算,总额在四百万到五百万之间,而不是七百余万元。
  
  最终,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实习记者 卜亮 通讯员 刘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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