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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座山立一部法,前所未有,西安开了先例。经过层层审查、批准、通过,广受各界关注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将正式开始实施。昨日上午,西安市委、市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全文公布《条例》内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时代到来。
严格控制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准入制
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是西安五项重点工作之一。经过一年建设,目前166公里沿线已初显绿色西安、大美秦岭的独特魅力。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战线长、面积大,涉及20个部门、6个区县,亟须法律层面的规范和支持。
《条例》对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将保护范围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采取不同保护办法。明确今后将通过实行准入制,严格控制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建棚房等设施用于居住或经营,并增设公益诉讼制度,扩大生态保护救济途径。同时,严格控制环山路南北两侧建筑高度。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就该项活动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在征得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后,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赋予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执法职能
为加强秦岭自然资源保护,西安市政府将对秦岭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等自然资源进行分类调查评价、建立档案,动态监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违法占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草场、草甸。同时规定,保护范围内宾馆疗养院逐步迁出,未迁出前产生的污染物应当自行清运。未自行清运者,最高罚3万元。野外烧烤、野炊、随意丢弃废弃物等行为都纳入了禁止范畴。一旦违反,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另一项重点突破为,《条例》赋予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执法职能,明确秦岭办对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办理项目准入手续开工建设的行为和居民游客实施的相关禁止行为,有处置权。
将《条例》转化为市民共建美丽西安的自觉行动
在西安市近期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市民对依法保护秦岭北麓生态环境十分关注。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魏民洲在讲话中指出,此次西安制定出台《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及时回应了群众期待。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转化为全市人民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丽西安的自觉行动;严格执法,依法保护;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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