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琳)从9月1日起,只有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方可提供接送学生上下学服务;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止接送学生。同时,校车内必须有照管人员,引导、指挥、维护学生安全乘车。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在不能满足学生需求的情况下,可在3年内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办法》实施后,咸阳市规定接送学生的“学生用车”统一使用“校车”名,并需取得“校车”标牌。
从9月1日起,咸阳市凡用于接送学生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都必须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和校车驾驶资格证,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司机驾驶校车。
同时,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照管人员要引导、指挥、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在行车过程中,制止学生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还要制止驾驶人在饮酒、醉酒或者身体严重不适情况下驾驶车辆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学生下车时,要逐个登记确认,确定乘车学生已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必须按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向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主管部门上报情况,并做好学生安全转移救护工作。
9月1日前,各县市区的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进行联合专项整治,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司机驾驶校车的,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监督、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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