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常保民 记者 吴萍)曾因非法行医3次被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六旬老汉何某仍经营自己的“顽难杂症诊所”,从事医疗活动。8日,秦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何某年轻时在某国企上班,离职后没有稳定收入。通过自学中医,他觉得自己的医术可以成为谋生手段,于是在咸阳市秦都区开设了一家“顽难杂症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11年,咸阳市秦都区卫生局3次对何某的非法诊疗活动进行行政处罚,并对“顽难杂症诊所”进行取缔。
但何某始终认为,自己的医术能为他人治疗顽疾,且并没有伤害到他人,或造成严重后果。遭到处罚后,固执的何某曾找到区卫生局吵闹,咸阳市秦都公安分局以扰乱机关单位秩序为由,处其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尽管如此,何某回家后仍继续经营“诊所”。
2013年5月,在相关部门的一次检查中,何某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秦都分局行政拘留10日,同月10日被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检察院查明,何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未办理《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诊所”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先后3次被行政机关处罚仍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之规定,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5000元罚金,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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