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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水库溺亡 判同伴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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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5 09: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通讯员 田荣艳 记者 吴萍)三名90后青年相约水库玩耍,一人溺水身亡,溺亡者家属向其同伴及与水库毗邻的公司诉赔。经法院审理,溺亡者同伴因施救不力也担责,连同水库毗邻的公司一同赔偿。2012年8月27日,小萌、小虎以及小凯三人相约到位于“黄土地生态旅游公司”(以下简称黄土地公司)隔壁的“永寿西湖”喝酒玩耍。三人自带啤酒骑摩托车前往,到达目的地后,三人在水库边喝酒聊天,小凯提议下水游泳,并自行进入水库。

随后,小萌和小虎先后下水,小萌感觉水凉,喊同伴上岸,小虎遂与小萌一起往岸边走。此时,两人听到身后有异样声音,回头发现小凯在水里挣扎。小虎和小萌试图施救未果,遂骑摩托车回家找人帮忙。1小时后,小凯家长赶到现场并致电110,小凯被打捞上岸,公安局现场确认小凯系落水后溺水身亡。

事件发生后,小凯父母认为一同游玩的小萌、小虎在小凯落水后未及时抢救,应承担责任。同时,他们认为水库作为黄土地公司的一个景点,该公司未尽到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将小萌、小虎以及黄土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永寿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放任自己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故其对自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在小凯入水后,小虎、小萌未予以切实阻止,对小凯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

三人通过黄土地公司景区时未购买门票,双方不具有合同关系,黄土地公司也有“禁止在湖内游泳、戏水”的告示,故不应承担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黄土地公司管理不善,在三人穿越景区时,未加以阻止,客观上为三人在水边饮酒、戏水提供方便,故间接上对小凯的死亡存在过错,应与小萌、小虎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小虎、小萌各承担16673元赔偿责任,黄土地公司承担22230.6元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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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5 16: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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