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用户从未签到
五级
因为爱过,所以慈悲;因为懂得,
- 积分
- 1659
|
发表于 2011-7-25 15: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反正都是特大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04-20 09:08:45 来源: 中新网(北京) 网友评论 0 条 进入论坛
中新网4月20日电 中新网4月20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该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