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辽宁沈阳市民李长宣(化名)斥资千万购买的门面房却遭到了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给沈阳市产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厄运,身为案外人的李长宣依法向沈河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办案人员却并不理会... 中国反腐维权网发自沈阳(作者葛树春)近日,沈阳市民李长宣的日子很是难过,因为他从辽宁兴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科公司)合法购买的房产已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用砌墙的方式划归给沈阳市产权典当有限公司(下称:产权典当行),并且愈演愈烈。 据悉,从合法业主沦为被强制执行的案外人,李长宣曾多次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却仍然不顾事实枉法执行,甚至扬言:“领导让我这么干的,我就是法!”等缪论。 是什么原因让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不顾事实大行其道甚至枉法执行?中国反腐维权网经调查发现,在这起强制执行案件的背后,竟然存在开发商伪造证件、沈阳市房产局工作人员受贿违规办理房产证等诸多内幕。 市民合法买房后变被强制执行人 2013 年5月24日,沈阳市民李长宣手中拿着8年前与兴科公司签署的《产权转让协议》向中国反腐维权网叙述从2007年至今,他从一名业主沦为被强制执行案外人的经过,李长宣同时向中国反腐维权网提供了相关证据。 根据李长宣提供的产权转让协议显示,兴科公司将沈阳市东陵区(现已改为沈河区)丰乐二街5号一层网点一层1、2、3、4、9号,建筑面积为1672.894平方米门市房转让给李长宣,总价格为942.7万元,协议签署日期为2005年9月9日。 李长宣和兴科公司的买卖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我买的房子是清水房,房子里的水电都是我自己安装的,我还花费巨资进行了装修,一切都归置完后我将房屋租给了一家摩托车销售公司,没想到却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找上了门。”
据李长宣回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徐某第一次找李长宣是在 2007 年至 2008 年间,徐法官称李长宣的房产被开发商抵押给产权典当行并且有判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判决执行。“后来我了解到,兴科公司将房产卖给我之后,又在当年 11 月 16 日将 967 平米房产抵押给产权典当行换 500 万现金。” “得知房子将被执行,我多次找执行法官徐某说明我买房子前后的情况,并向他出示所有相关手续,以证明我的协议是有效的,是我先买的房产,徐法官看完手续之后都说我有理,买房行为合法有效,最后没有强制执行属于我的房产。”李长宣说。 据了解,因为产权典当行申请执行一案确实存在瑕疵,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时任办案法官和执行局长也认为这个案子执行不了。据此,这起执行案没有被强制执行,直到 2010 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又出动一个姓梁的法官再次找到李长宣称这房子还得执行。 “梁法官称这起案子还得执行,说对方(产权典当行)已经找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为其案件说话了,我详细将案子的来龙去脉以及上任执行法官的见解说给了梁法官,因为执行我的财产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所以梁法官也未强制执行。”李长宣回忆道。 在申请执行未果之后,为了将属于李长宣的房产囊入自己的名下,有人甚至不择手段于2011年7月以无业人员张全的名义将李长宣(作为第三人)和租赁李长宣房屋的一家摩托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张全起诉称自己从兴科公司“购买”建筑面积311.36平米房产被被告占用,张全要求被告将房屋腾出,并承担诉讼费。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全的起诉系恶意诬告,并认定李长宣和兴科公司的《产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最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均将张全的诉讼请求驳回。原本以为买卖协议已经被法院认定合法有效就可以据此摆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的阴霾,但让李长宣没想到的是:事件却近一步恶化。 李长宣的一位法律界朋友表示:李长宣是2005年9月9日购买并实际占有房屋至今。还有法院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为凭,根据最高院法释(2003)7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房屋产权归李长宣所有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为何大行其道? 事实上,李长宣在 2005 年 9 月 9 日与兴科公司签署的《产权转让协议书》已经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合法有效。而兴科公司在将房产转让给李长宣之后,又用属于李长宣的房产向产权典当行抵押贷款,其行为是侵犯李长宣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产权典当行与兴科公司共同密谋伪造虚假的房产抵押手续,李长宣已获悉此事。但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七)规定“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不准典当,也就是说典当要保证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显然,此案典当有违法之嫌是明确的。 李长宣的代理人指出,在房地产抵押案件中,法官要必须严格依法审查土地、房产的性质,审查抵押房地产权属的合法性,审查抵押是否合法。但李长宣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的消息是,典当行与兴科公司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兴科公司同意用已经卖给李长宣的房产偿还债务 , 整个诉讼过程李长宣并未得到任何通知,对抵押担保是否合法未作一点审查,草率“调解”结案,这是法官严重的违法办案行为。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我国目前房地产的权属管理尚不规范,一些用地人在不符合法定条件、不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也能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明。在出现纠纷后,被法院认定权属证书无效并连带认定抵押无效的案件屡见不鲜,唯独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可以对标的几千万的所谓房产抵押不加审查,任凭当事人忽悠,真是千古奇谈。 事实上,为了防止涉及房地产的有关证件出现问题,我国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目的是: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健康实施,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统一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遗憾的是,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明知土地证等9个证件都是假的却还要枉法执行,这就是在拿法律开玩笑!根据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兴科公司对抵押物提供的权属证明是伪造的,即抵押物所有权属不明,该抵押无效。”李长宣表示。 虽然李长宣没有作为案外人参加产权典当行与兴科公司的诉讼,但因为后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直接影响了李长宣本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李长宣充满信心的认为法官会知错必改,并且善意的认为是原、被告欺骗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只要把实际的真实情况告诉法官,问题就解决了。 李长宣说,从2007年开始与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有关办案人员摆事实,讲道理。告诉法官此案如果一意孤行的强制执行,后果是严重的。由于辽宁兴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是为了借款私自 伪造土地证等9个证件做抵押,这显然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并且自始至终无效,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况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此事进行侦查。如果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就意味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支持这种违法行为,这不仅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向背道而驰,将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申请执行人产权典当行与兴科公司的所谓抵押已经被指是违法的、无效的,此案的关键情节和事实是兴科公司私自伪造土地证等9个证件,显然与其它同类案件是有'质'的区别,违法办理的抵押登记,不可能会得到法律的认可,这是常识。但遗憾的是沈河区人民法院至今没有看出这种区别,更没有感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且没有向其承诺的那样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一心为大局服务,情为人民司法。”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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