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门口划块地,立上“酒店专用”、“VIP专用”的牌子,其他人不能停车……以后,这样的做法将不被允许。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昨日开幕,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了《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等报告。
作为我省的创制性立法,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也不得交由特定用户专属使用。
昨日提请审议的《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交由特定用户专属使用。
负责起草条例的省住建厅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解释,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通俗说就是“商家不能随便圈个地就当成自己的停车场”。大型酒店、餐饮企业以及商户门前,在不影响行人、交通、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停车泊位,但这些停车位应面向公众开放,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搞专属停车。
省住建厅厅长杨冠军表示,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公共空间,规范公共空间管理使用,制定《条例》十分必要,而该条例也属于我省的创制性立法。
草案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不少于40%的比例,合理规划,落实各类公共空间指标。在城市商业、住宅等开发建设中,应当配套建设供公众使用的广场、公园、绿地等,鼓励开发地下公共空间,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空间向社会开放。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商业、住宅等开发建设中城市公共空间建设面积、品质、功能等,对建设单位给予奖励。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空间使用功能。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不得擅自举办演出、车展、房展、产品推介和销售等商业性活动;在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举办公益性活动,举办方应制定方案,报城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本报记者 杜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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