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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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未明确之前,组织者应承担责任 | 随着户外探险活动的普及,“驴友”的足迹已越来越远,很多人迹罕至的高山、峡谷都成为“驴友”热衷的去处,西安户外救援队队长陈旭同近年来参与了多次营救驴友的队伍中,他认为,“驴友”探险要量力而行。如果出现意外,就需要动用社会资源去援救,“其实一般容易出事的,以自驾游居多,三五人出行,随意性很大,很难把握。”
陈旭同认为,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户外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但是活动组织者首先要承担责任,同时驴友自己也要对自己负责。“现在多起驴友遇险,都是自己脱离队伍,自己逞强,这样就导致随机性很大,给营救也造成很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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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外俱乐部一般在活动宣传中会告知风险,但大多数宣传所有责任与其无关,此举有待有关部门判定。我们认为户外运动其实就是特种旅游,责任应以旅行社责任作为参考,或视为商业合作关系,AA不盈利的与商业盈利的应以合同法判定。
1.国外针对户外运动的责任判定是:风险自负。
2.刑事责任应由公安机关,普通民事经济责任应以活动本身性质而论,如是户外公司组织的活动第一责任人为企业法人,如有保险,经济责任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其次为企业,但也应视保险范围及种类。但所有的责任划分应分析活动组织者是否过错,是否未尽到义务,是否对受害者直接造成伤害或损失,总之户外行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一切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来判断,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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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户外运动越来越兴盛,近几年我国驴友的旅游数量与日俱增增。但摆在人们面前的就是驴友出门的安全问题和出事后的责任追究问题。任何组织在自身庞大了之后都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进行管理,所以需要成立一个驴友专门组织对其监管。
与跟团出游不同,“驴友”们玩户外运动多是自发行为,去的地方均不是成熟景区。而旅游局管理的是旅行社、景区、酒店等市场主体,难以对一些人迹罕至的地方形成约束,因此,户外运动处于监管上的空白。有关人士进一步表示,“驴友”万一出现事故,也多发生在偏远地方,施救不便。因此,应尽快明确监管主体,并对活动进行相关登记备案,以备发生意外时及时救援。
同样国家在法律上也要做到对其的细化,比如合格的驴友要有驴友资格证,你必须经过专业的训练和考核才可以拿到旅游证,这样才能独自或结伴进行户外运动,否则一切无证驴友在进行一切危险性的户外运动时,要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这样严格限制驴友的出行,才能减少驴友外出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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