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年轻小伙,曾是她的学生又是邻居,却因为缺钱花,商议实施了一起入室抢劫杀人事件。2011年5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鑫、陈晨死刑,后二人上诉。昨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这起抢劫杀人案。
事件回顾为钱杀害老师母女
据检察机关认定,2010年7月中据检察机关认定,2010年7月中下旬的一天,陈晨和张鑫在一起闲聊时,张鑫因自己没有钱花,和陈晨预谋抢劫作案。
2010年7月25日,陈晨在张鑫家玩时,两人先后两次商量抢劫作案,陈晨购买了作案的刀具,张鑫准备了钢管。
7月25日晚,两人在三原县城准备抢劫,但未找到作案对象。次日中午,经过商量,将目标定为陈晨的邻居也是他们昔日的老师刘长青。
陈晨以借水为由3次进入刘长青家观察情况,并在最后一次出门时将防盗门锁舌压进锁内,使防盗门无法正常关闭,随后,两人商量由张鑫对付刘长青,陈晨对付其女儿。杀人后,实施抢劫。
26日下午4时许,陈晨、张鑫持刀进入刘长青家。张鑫持刀进入书房内,趁刘长青正在上网毫无防备,在其身上连刺数刀。另一旁的陈晨进入客厅,趁在沙发上看电视的刘长青8岁的女儿不备,持刀将其刺死在沙发上。
刘长青受伤后在房内叫喊,张鑫让陈晨在其身上连刺数刀,致其死亡.
杀人后,张鑫让陈晨在刘长青及其女身上泼水,企图毁灭作案痕迹。张鑫将餐桌上装有300元现金及银行卡的钱包拿走,用钥匙将刘长青家门反锁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先后将他们抓获。
市中院一审判死刑
2011年11月1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陈晨、张鑫入室抢劫、残忍杀害昔日老师母女一案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鑫、陈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杀人灭口手段入户劫取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鑫、陈晨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鑫、陈晨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张鑫归案后至一审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差,陈晨认罪态度一般,对二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严惩。
最终,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鑫、陈晨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通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2293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陈晨、张鑫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还咸阳市中院重审。
庭审现场两被告人相互推诿
昨日上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聚集上百位村民,有的是受害者的亲朋,更多的是关心这起抢劫杀人案件的村民。他们对省高院发还重审结果表示不解。
10时许,维持好庭审在场人员的秩序后,法官宣布开庭。铁链锁住双脚,“哐哐”碰撞地面,戴着手铐,架着近视眼镜的陈晨和张鑫在法警的押解下,低垂着头,走进法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二被告人对各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随后,法官首先对陈晨进行审讯,张鑫被带离法庭。
“有没有新的要陈述的观点?”法官问。
“有。自己本身不同意,后来张鑫劝我,我们后来喝了点酒。”陈晨答。
“你捅死小孩后,又将已经受伤的刘长青杀害。”检察官指控陈晨行为恶劣。
“自己持刀先捅的小孩,后来张鑫让我再捅的(刘长青)。”陈晨辩解。
“抢劫是谁先提出的?”辩护律师问。
“是张鑫。”一系列询问过后,陈晨被带离,轮到张鑫被审问。
“你们是谁先提出要抢劫刘长青的?”辩护律师问。
“是陈晨提出抢刘家的。”张鑫答。
随后,他还说自己捅完人后,人没死,也没有指示陈晨灭口。
其间,张鑫还说自己在三原公安局刑警大队曾遭到刑讯逼供。
同时,被告人张鑫的辩护律师还对张鑫的实际年龄做出辩解,认为其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阴历生日,换算成公历,则张鑫犯罪时应属于未成年。
法庭上,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辩护人、受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就被告人是否有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进行了相对辩论。
公诉人阐述公诉意见时,在场的受害者家属几度失声痛哭。二被告人也表示后悔,愿意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经济损失。“作为受害者亲属,我们现在不要民事赔偿,只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判决,让两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刘长青的姐姐说。
历经3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待合议庭合议,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吴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