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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戒严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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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7 20: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户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戒严期的通告
由于连接不能发,请在户县人民网消息快报板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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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7 21: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县人民政府文件
县政告字〔2013〕3号

户县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戒严期的
通 告
入春以来,气温回升较快,持续干旱少雨,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为了有效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通告。
一、戒严时间:从201338日至2013531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戒严区域:景区管理局及草堂镇、庞光镇、天桥镇、石井镇、蒋村镇的山区区域。
三、在戒严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室内生活用火,必须予以严格管理。
四、各护林检查站、木材检查站、天然林保护站行使森林防火检查站职能,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并予以登记。
五、进入戒严区域的人员,须持镇、景区管理局或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核发的入林许可证。
六、林区的矿山、旅游景点、企事业单位、施工单位由镇、景区管理局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并落实森林防火措施。野外操作的机械设备及爆破、修路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火灾发生。对不落实防火措施的,一律停止生产。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所在镇、景区管理局或森林防火机构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84836933)。
八、凡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户县人民政府
201338日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景区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
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8日印发
来源:户县林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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