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交流

所属分类: 论坛 市民交流

本版主题: 46177

今日更新: 0

投诉爆料、建言献策、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经济文化、求助互助、咸阳论坛。
发布新主题

超市另类“通缉令”找偷酒“帅哥”

0 / 3406
     

该用户从未签到

39

主题

0

回帖

891

积分

四级

积分
891
QQ
发表于 2013-2-21 16: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有读者来电表示,在敬亭山路“好朋友”超市门口,有一张很另类的悬赏抓小偷线索的公告。公告表述较为幽默,称小偷为“帅哥”,对其盗取白酒一瓶的行为表示感谢,因为是他让超市知道了自己防盗方面的欠缺。另外,公告公布了“帅哥”的照片。
  超市遭贼手,贴出另类“通缉令”
  据超市方面介绍,2012年11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正是敬亭山路“好朋友”超市进货的时间,两名工作人员都到门口去搬货,没曾想一瓶售价在500元左右的白酒就在这时被一名戴口罩的男子“顺手牵羊”了。
  两个小时后,超市发现失窃。虽然报了警,但小偷一时并未找到。作为店长的朱海波于是决定将监控中小偷的样子截图,并且写了一张附有截图照片的公告张贴在超市门口和收银台上。
  在这张公告上,朱海波的语气含蓄中带着谴责。称监控中的小偷为“帅哥”,并且对他的光临表示感谢。不过,这一瓶酒让员工损失了三分之一的月收入,行为已经深深伤害了超市和员工。为此,不得不将照片公布,并且悬赏200元现金,欢迎大家提供小偷线索,同时警告“后来者”。
  律师:公布照片侵害了他人权益
  随后,记者来到隔壁的“好日子”超市,在这家超市入口的西边墙壁上,也有一张公告。“此人在本超市作案多起,行为极端恶劣……其同伙图片资料等已公示于本公司员工宣传栏内。”据超市工作人员介绍,超市这么做也很无奈。由于都是视频监控截图,两张公告中是不是同一个人,不好分辨。不过,超市也总结了经验,在进货时间,大家分工合作,确保店里最少有一人盯梢,防止再给小偷可乘之机。
  不过,对于超市的自救行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主任张伟律师表示,虽然超市有视频为证,但未经法律程序认定对方就是“嫌疑人”并不合适,如果公布照片则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因为依照法律,只有公安机关在实行抓捕行动时,才能张贴嫌疑人的照片。为此,最好的办法是将线索提供给警方,交由警方调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