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记者从咸阳市相关会议获悉,为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兑付,我市出台《咸阳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发放时间等工资支付事项。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列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单位,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建筑工程造价1.5%的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其他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按照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5%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人单位或建设施工项目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后,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存入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中支付。使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期限补存已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认真贯彻中省精神,全力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从2011年10月开始,我市在渭城区、兴平市、彬县和泾阳县对《办法》进行了试点。目前,试点的县市区共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400多万元,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了用人单位诚信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