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某、张某、付某、潘某四人向北京、上海、南京等地发送诈骗短信450余万条,虽然没骗成一起,但是他们仍因诈骗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7年不等。这是本市首次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根据诈骗信息数量作为量刑依据进行的判决。 河南人边某于2007年中专毕业后,在某科技市场做业务员,后来自己单干。2010年初,为了多赚钱,边某从网上买来17台群发器、四台电脑、5000多张手机卡,做起了群发短信的生意。“就是为了赚钱。”边某供述称,开始的时候只做普通短信群发业务,当年10月开始发诈骗信息。 随着业务的熟悉和扩大,边某找来付某、潘某帮忙。边某和付某负责从网上接“黑单”,然后由潘某利用短信群发器等作案工具向各地发送诈骗短信。“"黑单"种类很多,比如有公证处中奖类的短信,还有通知消费者银行卡升级的短信。” 边某交代,“黑单”都是在网上由一个网名叫“香烟的味道”的人通过邮箱打包发过来,文件里面有单子内容,还有计划发送的手机号。边某供述称,普通单2.8分钱一条,“黑单”4分钱一条。 通过边某提供的线索,警方抓获了“香烟的味道”,即张某。 据检察机关统计,边某等人共计发送诈骗短信450余万条,其中,边某参与发送诈骗短信450余万条;潘某参与发送诈骗短信350余万条;付某参与发送诈骗短信130余万条;张某参与发送诈骗短信101万余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应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本案中,边某等人发送大量诈骗短信,已经构成诈骗罪,但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结合四人罪行,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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