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参加湖南卫视的征婚节目,却在网络和微博上遭到“熟人”的恶语攻击,为此她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一中院今天上午发布,因陈女士二审开庭不到场,被法院视为撤诉处理,按照一审判决,陈女士需在新浪微博上道歉。 30岁的王女士在某外资企业做区域经理,而34岁的陈女士是一名医院护士,兼职摩托车杂志编辑,两人都是摩托车杂志社主办的“新蜂女子车队”队员,一起参加过2010年《川藏行》。 王女士说,原本关系不错的两人在2010年4月一起参加了曲阜摩托车节后,关系才渐渐疏远,为发泄不满,陈女士开始通过编造丑闻、QQ群侮辱等方式诽谤自己。 王女士说,她在参加了湖南卫视的《我们约会吧》征婚节目后,陈女士更公开发微博,编造“把人家堵在楼道里逼人家离婚”等事侮辱她。 王女士认为,陈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她名誉权的侵犯,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女士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网上的不实言论,并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网站发表经法庭核准的道歉信,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和公证费1000元。 对此,陈女士称,自己说话比较直率,不免和一些队友有过过激的语言,但王女士不应断章取义,认为是针对她的。 陈女士认为,王女士罗列的一些话语并非她明确针对王女士所说,也并非侮辱诽谤,只是在直抒己见,并不构成对王女士名誉的侵权。 陈女士称,她已将比较激烈的言辞和王女士诉状提到可能造成误解的话语删除了,故不同意王女士的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陈女士发表的微博因传播力度巨大,已引起王女士被猜疑、误解,及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故判决被告在微博上发表为期10天的道歉信,并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1000元。 判决后,陈女士提出上诉,但在法院开庭时,却未出现在法庭上。一中院认为,陈女士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法院终审裁定,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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