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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2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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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自2007年7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将启用15位的新注册号。
《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规定,在15位注册号中,前6位代表登记机关号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确定。第7至14位是顺序码,按照数字升序编排,首位先启用“0”,然后是“1”,依此类推。第15位是校验码,由系统按照校验规则自动生成。
《注册号编制规则》实施细则指出,各类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年检需换发营业执照时,都应当使用新注册号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需换发营业执照时,或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申请换照时,应当使用新注册号的营业执照;已存在的市场主题发生迁移时,尚未进行新旧注册号码转换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对其注册号进行转换;申请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不再进行注册号转换,其注册号以原编码规则保留;市场主体按照《注册号编制规则》赋号后,其注册号码在全国唯一、终身不变,因此在市场主体的类型依照有关的登记管理规定发生变化时(如内外资互转),将不再赋予更新注册号,市场主体跨地区迁入迁出也不再核发新的注册号;按照《注册号编制规则》赋号的市场主体注销后,该注册号被保留,不能赋予其他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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