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简化3项省级医保经办服务管理事项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流程方便省本级参保患者住院就医结算我省进一步简化省级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有关事项本次简化的3项省级医疗保障服务管理事项分别是:自2021年1月1日起,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结算支付不再预留服务质量保证金;自2021年1月1日起,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省本级参保住院患者,入院时按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500元收取住院押金,参保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住院押金5倍及以上的,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情况酌情增加押金数额;参保患者出院结算时,个人负担部分优先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强制患者使用其他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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