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乡居民注意啦!2021年度医保缴费开始!
8月31日,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记者获悉,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只能选择参加政府开展的一种类型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据通知,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含持居住证在我省居住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50元(中央440元,省、市(区)110元,省、市(区)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 ),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定额资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市县财政资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资助后剩余部分由贫困人口自己缴纳。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各市确定。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认定时间以2020年8月31日前认定结果为准。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各类享受资助参保人员,由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资助人员身份信息报同级税务、财政、医保部门核实核准,以医保部门认定为最终结果。贫困人口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按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2020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缴费完成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需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步办理参加停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之日后次月算起。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开放绿色通道。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扶贫部门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后次月算起。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在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或社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新生儿参保不缴费,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202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2020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2020年度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按规定标准缴费并完成参保登记的,其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重复缴费人员可申请退费参保人员须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主动缴费,按照拟参保地税务部门选定的参保缴费地和缴费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须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或医保部门指定服务窗口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状态确认后,将新增人员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录入后,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缴费。缴费人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保后,又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由缴费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非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由原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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