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鱼 发表于 2019-8-6 16:44:46

聪明反被聪明误!汉中一男子驾车撞人后换车顶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2019年7月9日,闫某驾驶着一辆小型货车送货,途中行至城固县西环三路,在由机动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时与骑电动车的女高中生周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闫某打电话通知了周某母亲后便将周某送往医院治疗。

民警在勘查现场时发现:驾驶员闫某对事故现场的描述和现场接触点并不相符。事发现场有一辆牌号为陕FMXX92号轻型箱式货车斜停在西环三路非机动车道上,旁边是一辆头朝东尾朝西的电动车,现场仅有货车驾驶员一人,在电动车和厢式货车上也找不到相符合的碰撞点。
https://images.ersanli.cn/20190806/lzaatk71.jpg/1kilo-thumb办案民警随即将两车暂扣,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经询问学生周某得知:事发时闫某疑似驾驶着一辆面包车,在由西环三路机动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时与她骑的电动车左侧车把发生擦挂,造成周某和电动车摔倒。

周某母亲也为此作证,在接到电话后赶到现场对现场车辆进行了拍照,肇事车号应为陕F5RXX6。随后民警对闫某询问,闫某支支吾吾不肯交待,办案民警一一陈述现场勘查疑点,闫某不能自圆其说。
在铁的事实证据面前闫某交待了事实真相:事故发生后,闫某和周某母亲将周某送往医院检查,医生检查诊断周某为左侧锁骨骨折。

闫某见周某伤势严重,想到陕F5RXX6号轻型厢式货车只有交强险,怕保险不够赔付,就想偷梁换柱用自己的另一辆厢式货车陕FMXX92号车来顶替。随后,闫某才拨打“110”报警。
经现场勘查、调查,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认定,闫某破坏现场、伪造证据,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事故责任。并在认定书中注明闫某的调包行为。

目前,周某已康复出院,闫某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对闫某换车顶包的行为以拒绝赔付告知书作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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