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在礼泉被执行枪决:曾准备先杀妻再自杀
6月27日上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礼泉县对故意杀人犯刘奇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故意杀人犯刘奇,別名刘特,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礼泉县昭陵乡刘家村五组,住所地礼泉县烟霞镇西二村。2017年2月23日因毁坏材物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2016年6月28日,罪犯刘奇与王某(被害人,时年29岁)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 2017年2月,刘奇因婚姻纠纷砸毁王某之父王某某(被害人,殁年58岁)家财物,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释放后去新疆打工。同年5月11日,刘奇回到陕西省西安市,与王某电话约定在礼泉县烟霞镇中心小学大门东十字路口见面商谈双方婚姻问题,随后购买了一把折叠刀,准备在双方谈不拢时即杀死王某后自杀。当日21时许,王某在其母闫某某(被害人,时年54岁)陪同下来到约定地点,陪同前来的王某某在附近等候。 谈论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刘奇从身上掏出折叠刀捅刺王某,闫某某上前阻挡,被刘奇刺中脸部一刀。刘奇持刀追刺王某,闫某某,王某某上前阻挡,刘奇朝王某某、闫某某上半身分别捅刺数下。王某某受伤倒地后,刘奇持刀追刺王某未果,遂将自己喉管割破并将上身多处刺伤。 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刘奇送往医院救治,后王某、闫某某亦被送往医院救治。王某某因左颈总动脉破裂,急性大出血当场死亡。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闫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不服,提起上诉。 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最高人民法院已予核准,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19年6月27日在陕西省礼泉县将罪犯刘奇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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