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也跑不了!两车发生剐蹭事故未报警,第二天去报警,结果却是同等责任?
5月20日23时许,刘某驾驶陕D7***L小型轿车,沿108国道(原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礼泉县赵镇郑家村段,超越前方同向周某酒后(酒精值44.3)驾驶的陕D***91小型轿车时发生刮蹭,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撤离现场私下协商未果后于21日凌晨共同来交警队报警。周某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刘某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周某、刘某均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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