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麻将打出纠纷,咸阳七旬老人因故意伤害他人获刑一年
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打麻将而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康国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淑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4303.5元。2018年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康国安与被害人王淑芬、张菊香、陈新强四人在三原县城关镇手帕巷中段一麻将馆打麻将时,康国安与王淑芬为打麻将发生口角,王淑芬谩骂被告人,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闫志成致王淑芬受伤,后王淑芬被送往医院。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淑芬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国安因打麻将而与被害人产生纠纷,继而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二人因打麻将产生纠纷时,被害人先开口谩骂被告人,对事件的发生有过错,在量刑时可适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康国安已经74岁,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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