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心 发表于 2016-12-5 10:47:34

不服法院判决 永寿9岁男童砍断手指

不服法院判决 永寿9岁男童砍断手指




自己砍断手指没有哭 当记者问到事发经过小申眼角流出了泪水
11月27日,咸阳永寿9岁男童因不服法院判决,用斧子和锤子在自家门前的核桃园将左手中指砍断。

判赔6000余元 9岁男童砍断手指

今年6月8日下午,永寿县甘井镇中心小学三年级的小佳,下午放学站队时,被同班同学小申从背后推倒,碰在课桌上,致小佳牙齿撞掉半截。

小佳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小申、被告永寿县甘井镇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11月16日,根据《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陕0426民初346号判决,判决书显示被告永寿县甘井镇中心小学支付小佳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24651.36元,被告小申监护人周保航支付小佳医药费6162.84元。

11月16日,小申的父亲周保航从县法院领回判决书后一直放在家里,11月26日晚上,小申上初一的姐姐拿出判决书,边看边念还不停埋怨小申,称父母挣钱不容易,小申还在学校闯祸。小申越听越委屈,向姐姐喊着不是他推的。

次日中午,吃过午饭父母有事外出,家里只剩小申和姐姐,越想越憋屈的小申拿起斧子和锤子走向自家门前的核桃园砍断了自己的中指。

法院判决书中未采取被告人小申的笔录

小申向记者回忆,今年6月8日下午放学时大家都要出教室站队,同班同学王某某在身后推了一下他,他撞倒了在他前面的周某某,周某某摔倒后抱住了小佳的大腿,小佳则碰到旁边的桌子角将牙齿半截碰掉。

判决书上,学校向法院提供了4名学生的证明,法院也对4名学生分别进行了谈话做了笔录取证。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其中一名学生小建的笔录,笔录显示,“6月8日下午放学时,从教室往外走,小申把小佳拥了一下,把小佳碰在了桌子上,周某某抱着小佳问好着没有,小佳说牙掉了,还说把牙吃了。”

小申的父亲周保航给记者说:“娃刚才给你说的那些话,同样说给了法官。”但判决书上未采取小申的笔录,也未提及当时从背后推小申的王某某。截止记者发稿,永寿县法院回复,判决暂未生效,不接受采访。当事班主任樊丽也以时间久记不清为由未接受采访。

“这件事过去快半年了,小申的性格也变的孤僻起来,不愿和同学结伴回家,每次都是等其他同学走完后,他才回家。”周保航告诉记者。(涉及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浪漫心语 发表于 2016-12-7 12:00:03

太害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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