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孩子是同班同学,我不想把事情闹到法院去。”昨天,市民涂先生带着一摞病历见到记者时,显得非常进退两难。 涂先生介绍,他的孩子小涂今年还不满14岁,在武昌粮道街中学上学,去年10月份中午休息时,小涂正在座位上坐着写作业,同班同学小力突然冲过来嬉闹,将小涂的锁骨压骨折。“孩子当时没觉得严重,下午还在继续上课,晚上回家,他一直喊着肩膀疼,我们一看,发现肩膀肿了。送到医院拍片子,医生说是锁骨骨折了。”涂先生说,他当即通过校方找到了小力家长的电话,将情况告知对方,对方很快赶到医院看望。 “打了一根钢钉,缝了七针。为了不耽误上课,孩子带着护具就回去上课了。治疗费用一共花了一万五千多,通过保险报销了一万四。”涂先生说,在住院期间,他向小力的家长提出了一万五千元的索赔,对方也表示接受,并且将这一赔偿方案写成文字。 “这笔赔偿从年前拖到现在,后来又降到一万元,他们也同意了,但还是迟迟不兑现。”涂先生说,对方目前已经不再接听电话,学校也多次约对方到学校协调,也几次被“放鸽子”。 粮道街中学副校长柳康介绍,学校让两个孩子分别写下了事情经过,后来多次协调的情况也与涂先生所说一致。“我几次亲自打电话给小力的妈妈,她总是说会兑现赔付,但一会儿说股票被套牢,一会儿又说没时间来处理,最后就不再接电话,发短信也不回。”柳康说,校方只能协调双方家长处理这件事。 武汉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嫣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两个孩子从年龄上讲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是需要承担责任。“对于伤人者的家长,如果通过协调还拒不履行赔付承诺,伤者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延伸阅读】 同学之间课间打闹摔骨折 当事人和学校都担责 2013年11月14日上午,胶州某学校的学生马某某与同学刘某某打闹嬉戏,因踩到同学高某的课桌,在马某某从课桌上跳下的一瞬间,高某揪了马某某一下,造成马某某摔倒左腿胫腓骨骨折,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马某某及其父母将学校和与马某某骨折相关联的刘某某和高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学校、高某和马某某自身各负30%责任,刘某某负10%责任。 同学之间打闹摔骨折 2013年11月14日上午第四节课上课前,马某某从教室外面回来想回到自己的座位上,坐在马某某前面座位的同学刘某某从自己座位上走到课桌间的过道上,不让马某某回到自己的座位(该过道是马某某回到座位的唯一通道),马某某于是返回讲台跑到另一边的走道,来到位于马某某左后方的高某的座位前,刘某某也转身过来,马某某踩着高某的凳子上了高某的课桌,此时高某让马某某从课桌上下来,马某某未下来,继续和转身过来的刘某某嬉闹,之后马某某从高某的课桌往自己座位上跳的同时,高某揪了马某某一下,马某某的腿别在自己的凳子上受伤。老师安排学生把马某某送至学校医务室,随后马某某被送到胶州市中心医院,经诊断马某某左腿胫腓骨骨折,马某某的家人又将马某某转院至401医院治疗。 学校负有30%的责任 据了解,因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当时与事情相关的三名学生均未成年,马某某及其监护人(马某某的父母)将其他两名学生的监护人及学校三方告上了法庭,马某某及其监护人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但学校认为,学校不承担学生的监护责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学校对学生仅负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因此学校只要尽到相关义务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学校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马某某、刘某某、高某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告胶州某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制度,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之规定,本院依法认定学校对马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九级伤残共获赔196311.05元 据了解,马某某经过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经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某选择从高某座位上跳到自己座位的方式确属不当,但也与刘某某的阻挡及其后来两人继续嬉闹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认定刘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马某某受伤时已满12周岁不满13周岁,其应当知道自己踩上高某的桌子往自己座位上跳是一种危险的行为,且马某某踩上其桌子及课本后,高某想让马某某下来才伸手去揪马某某,因此马某某对自身所受伤害存在过错,原告马某某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30% 的责任。
据了解,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马某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6311.05元,其中原告 马某某 自行 承担30% ,即58893.32元;被告刘某某的监护人承担10%,即19631.10元;被告高某的监护人承担30% 即58893.32元,被告胶州某学校应承担30% ,即58893.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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