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 三原90后男子累犯被重判
本帖最后由 windy北方 于 15-11-4 10:38 编辑因容留两名未成年人在足浴店进行卖淫活动。11月2日,咸阳市三原县一男子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而此前该男子曾因故意伤害、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
90后男子岳某只有小学文化,平时在三原县城一家足浴店工作。6月22日晚,两名陌生男子来到岳某所在的足浴店进行嫖娼,由于当时两人未看上该店内的女青年,岳某随即打电话给另一家足浴店的工作人员,让对方叫两名女青年前往他们店内。
接到岳某电话后,对方店员安排两名年龄均为17岁的女子冯某、刘某到岳某的足浴店。岳某容留两名女孩在店内与“客人”发生关系,并分别收取嫖资100元和150元。拿到嫖资后,岳某扣除每人40元后,剩余嫖资交给两位女孩。
经查,在2010年,刚满18岁的岳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13年,岳某又因贩卖毒品罪,被三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7月7日至22日,因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岳某被三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11月2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岳某介绍他人卖淫,并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2013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岳某因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华商记者 薛望 通讯员 樊洁 吴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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