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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征地存在谎报要挟 离职员工向原领导索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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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4 09: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公司员工离职后,以掌握该公司在征地等多个项目存在谎报等情况,要将相关资料向纪委举报为要挟,向原单位负责人发送短信索取百万元。建筑公司负责人先向其账户汇入两万元,男子再次要挟时被抓。

向原公司领导发短信 要挟索取百万元
今年33岁的郭某是兴平市丰仪乡人,他是陕西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因觉得单位给出的工资不符合自己期望的标准,便从单位离职。

2014年8月26日开始,郭某在秦都区玉泉路、人民西路等地,多次向他原单位负责人张某发送短信,以自己掌握该公司在某个新城迁坟、征地、土地租赁中谎报、瞒报、虚报的相关资料,要向纪委举报、向媒体公开相要挟,向张某索取两百万元。

同年9月,郭某邀请他们同一个村的村民郭某某加入,由自己继续联系要挟张某,郭某某负责准备银行卡、取款等工作。一个月后,郭某与张某协商后,将索要金额降至100万元。

2014年10月31日,张某让公司员工从西安莲湖区桃园路锦园小区门口的银行,向郭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入20000元,当日,郭某某从江苏省昆山市一个小区门口的ATM机上取走现金19900元。随后,郭某再次向张某要挟索款时,被民警抓获。

2014年11月3日,追退张某经济损失2800元,次日追退4000元。同年12月1日,郭某、郭某某退赔张某经济损失13200元。

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三年半 处罚金1万元

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98万元属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郭某、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两人已部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郭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华商记者 薛望 通讯员 梁语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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