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乐购物广场试用期可以不要我,但凭什么不给我工资?
本帖最后由 黯柒11 于 15-8-24 13:25 编辑应聘为咸阳人人乐文汇购物广场保洁员,上班第三天被辞退,索要工资时被告知“试用期被辞退没有工资”。咸阳45岁退休女职工孙蔚云很委屈:“试用期可以不要我,但凭什么不给我工资?”
人人乐当保洁3天让走人没工资 8月17日,咸阳退休职工孙蔚云经谷改侠接受了记者采访,她告诉记者,自己负责人人乐超市的保洁和还原工作,虽然保洁部门也缺人,可是孙蔚云干不了这活。她干活太慢,爱说话,分给她的区域完成不了,不符合公司用人标准。
当记者问及“为何孙蔚云不适合工作却又让她拿身份证、照片说给发工服,让上班呢?”谷改侠称:“我们实在缺人,虽然她干活慢,我还想让她先干着。可是我的上面有领班,领班说她这个人不行。”
记者后联系到了这位名叫邢小女的领班,她告诉记者:“我受谷改侠主管领导,讨论的时候说蔚云干活慢,不可能谷主管同意了我会反对。”之后刑小女说自己还在上班,让具体跟谷改侠了解。
当记者问及谁说的试用期没有工资时,无论谷改侠还是邢小女都不约而同表示:公司规定的。 试用期没工资违反国家劳动法 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公职律师张玉林认为:此举明显违背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进行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针对公司拒绝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其违法的事实,并要求企业依法加付赔偿金。
关于“孙蔚云是否真的因不符合保洁员用人标准而遭辞退”以及“是否因公司规定试用期没有工资”,截至发稿并未有任何正式答复。孙蔚云能否要回她试用期3天应得工资,本报将继续关注。
(王何军)
人介绍到位于咸阳市文汇路的人人乐购物广场从事保洁工作。主管谷改侠让她8点到,她7点就过去。一楼二楼地打扫卫生,别的保洁员吃完饭都能休息一会,她依然会根据要求不停歇地打扫卫生…… “有营业员说我太实在了,本该别人打扫的活我都干了。”孙蔚云告诉记者。
孙蔚云称,8月19日下午,谷改侠找到她说:“孙师傅,你明天把身份证复印一份,拿2张照片,我明天给你发上岗工服。”她接着就去工作了。然而一二十分钟后,谷改侠又找到她,告诉她:“你明天不用来了。”
保洁主管称公司规定试用期没工资
试用期没工资不合理呀。。 找劳动监察大队 那你说你到那个公司,人家都能给你好好说吗?
试工呀,不行就不要了,还说那么多,有用吗,回家看娃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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