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的鱼 发表于 2015-5-29 10:04:43

陕西的公车改革来了!省级机关标准:科级以下550元/月

半年前,陕西公车改革已悄然启动。目前,随着两轮公车拍卖完成,我省省级机关车改已经进入车辆处置阶段。市县车改最迟6月将全面启动。作为国内首轮车改的实践者,陕西正在成为一个先行“样本”。
省级机关车改基本完成   去年11月,《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印发。至当年12月31日,省级机关涉改单位拟取消的2082辆公车,全部封存停驶。
   车改后,全省一般公务用车保留数不得超过编制数的30%。各级根据中央规定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一线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按规定保留的车辆外,其余车辆取消。
   车改后,全省参改单位将取消公车25585辆。
力争6月底完成市县乡机关车改   中央要求,陕西省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的公车改革。
   我省要求,2014年年底前,完成省级机关及省级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公车改革;2015年6月底前,力争完成各市(区)、县(市)、乡(镇)级机关的公车改革;从2015年7月至12月底,做好公车改革后续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全省公车改革工作检查验收。
   目前,省级机关车改基本完成,公车处置正加速进行,继4月首批公车网络竞拍后,5月第二批公车拍卖也于昨日完成。
读懂陕西车改方案   涉及24万余人、5万多辆公车的陕西,如何完成这项复杂的改革工程?  1.摸清家底 车改涉及24.43万人   根据全省统计,全省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共23.88万人,符合参改范围的机关工勤人员为5576人,全省党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参加车改的总人数为24.43万人。全省党政机关及参公单位涉改车辆共52114辆。
  2.车改范围 厅局正职,保留车的不得领补贴   按照我省《方案》,全省车改将变革公车实物供给,取消一般性公车,普通公务出行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   车改人员: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属改革范围。其中省级机关各厅(局、委、办)正职主要负责人(含正厅级部门管理机构)和各市(区)、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鼓励参加,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车的,可以保留,但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要求乡(镇、街道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   参改车辆:取消一般公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   按规定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特种专业技术、一线执法执勤用车根据需要统一喷涂标识。
  3.补贴标准 省级机关车补分为七档,随工资按月发放   按照《方案》,取消公车后,省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分为七档——   正厅局级:每人每月1690元   副厅局级:每人每月1500元   正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   副处级:每人每月950元   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   副科级:每人每月60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月550元   各市(区)、县(市、区)要在满足节支率的前提下,根据财力合理确定车补标准,科学划分车补层级。各市(区)车补标准不得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车补标准的130%。   同时,我省规定,各市(区)间的最高一级(档)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同一市(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据悉,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我省省级机关补贴将从今年1月起开始计算。
  4.保留车辆 省级机关各部门可保留5辆以内公车   我省要求,除根据工作需要保留符合标准的公车之外,省级机关各部门(含正厅级部门管理机构)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   各市(区)、县(市、区)要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全部配备到部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的保留数量不得超过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期间批复的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的30%。
  5.执法执勤车改 保留车辆重点向基层倾斜   根据中央规定,17个执法执勤部门保留的用车数,省级不得超过编制数的40%,市(区)级不得超过60%,县(市、区)级不得超过70%。据统计,省级机关共保留执法执勤用车279辆,市级保留3600辆,县乡级保留10023辆。重点向基层倾斜,充分保障基层公务出行。以省公安厅为例,厅机关本次取消390辆公务用车,保留109辆;保留车辆中一般公务用车13辆,其余96辆为执法执勤用车。省交警总队取消78辆公务用车,保留32辆;保留车辆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其余28辆为执法执勤用车。
  6.车辆处置 黄标车全部报废其他车公开拍卖   根据我省《方案》,取消的车辆要采取强制报废和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黄标车和无法继续行驶的老旧车辆,实行强制报废,其余车辆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拍卖。   公开拍卖底价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基准价,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基准价,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不得针对公务员搞任何特殊照顾。暂时未能处置车辆,各地可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提供有偿出行服务。该中心必须市场化运营,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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