黯柒11 发表于 2015-5-13 10:57:18

咸阳市电力局回复咸阳师院教师关于110千伏高压线从住教师宅楼、学生宿舍旁擦肩而过...

以下附上电力局相关人员回复与师院教师的回信。弱势群体通常是被牺牲的群体,弱势群体的利益通常是被牺牲的对象。110千伏电压高压线,从教师住宅与学生宿舍旁擦肩而过,电力局的回复却是设计完全符合国家标准http://www.sinaimg.cn/uc/myshow/blog/misc/gif/E___7393ZH00SIGG.gifX
。让所有以人民自居的人心寒!
先生您好:
110千伏文林变电站——乐育变电站输电线路建设时市委市政府2015年重点督办项目,关乎咸阳市整个城区夏季大负荷期间的正常供电。该项目规划、建设手续齐全。该线路沿文苑路东侧走线,在咸阳师范学院建筑物地段,经设计单位现场实导线对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并计算大风工况下导线水平风偏下导线对建筑物的空间距离,其中最近空间距离大于7米。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联合发布了《110千伏~75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其中第 13.0.4条明确规定: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110千伏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净空距离4米。因此110千伏文林——乐育线路设计完全符合国家标准。
薛先生:
您好!首先,谢谢您的回复。
高压电磁感应辐射,一般人无知,极易忽视。但是,工频高压电磁感应辐射对住宅区的固定人群,特别是对老人、儿童、妇女的伤害和影响是要在三、五年以后才能显现出来。我国过去的《城市规划法》、《电信条例》、《电力法》等主要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考虑电磁辐射污染的因素。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从整体上缺乏规划,导致单个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选址不当的现象“合法”存在。但是,随着居民环保理念的增强,电力部门施工罔顾电磁辐射危害居民安全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供电部门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隐瞒或淡化工频高压电磁感应对人体伤害的事实,自顾部门利益在学校、居民住宅楼区架设高压线路,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国家能源局2012年公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35-110千伏 ,10米。以上距离,仅仅是就电力设施的保护而言,而不是对靠近高压线生活居民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做出的规定。
另一方面,从《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相关文件中可知,11万伏线路与民居的垂直安全距离也不是您所说的7米。
1997年3月25日由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局令发布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
“第八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十五条 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二、工频强辐射系统: 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那么,该项目规划、建设手续中有没有以上内容?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局1988年颁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4、1 对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体,其拥有者必须对辐射体所在的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注意:11万伏高压线路,根本不在豁免范围!而且关于电磁辐射,有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可循。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智力的效果、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
《陕西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2012年颁布):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
陕西省环保部门对电磁辐射问题十分重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电磁辐射环境检查活动的通知》(陕环办发〔2014〕49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电磁辐射环境安全,涉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投诉逐年递增。为彻底摸清我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底数和现状,妥善解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中遗留的问题,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省环保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磁辐射环境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摸清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情况,规范全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管理,防治电磁辐射污染,消除电磁辐射环境风险,确保我省电磁辐射环境质量安全。
  二、检查对象:全省范围内移动通讯基站,高压输变电项目,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各类干扰台(站)、雷达设施等。……'
国内其他省区,如《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电力牵引的城市地面轨道交通、电气化铁道建设,应当避让居民住宅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集中区域;确实不能避让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电磁辐射环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十四条 对居民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电磁环境现状评价的内容。”
另,科学出版社2004.6出版的城市管理丛书《现代城市环境保护》(218~226页);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11出版,赵玉峰教授主编《现代环境中的电磁污染》;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10出版《电磁干扰测量与控制1000问》;都对工频高压电磁感应辐射对人体的伤害有专门论述。
目前的国家标准虽然滞后,但是在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内5·2·5项也有专门规定。
以下是1999年编制的《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内容:
第7.5.2条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5.2.1条 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1和附录B.0.2的规定;
第7.5.2.2条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第7.5.2.3条 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第7.5.3条 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5.3.1条 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0.1和附录C.0.2的规定;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
线路电压等级(kV) 高压线走廊宽度(m)
500 60-75
33035-45
220 30-40
66,110 15-25
35 15-20
第7.5.6条 市区内规划新建的35kV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地下电缆:
第7.5.6.1条 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
第7.5.9.2条 当同一路径电缆根数不多,且不宜超过6根时,在城市人行道下、公园绿地、建筑物的边沿地带或城市郊区等不易经常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附表D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m) (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
线路经过地区 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220 330
居民区 6.0 6.5 7.5 8.5 14.0
这里面也没有说,11万伏距离居民楼是7米以下的距离。
你所谓“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联合发布了《110千伏~75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这是2010年的法规。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发布了新的、由中国电科院参加修编的国家标准GB50293-201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2015年5月1起实施)。不知道你们看到了没有?这个文件上的标准又是什么?
所以,请您转告相关施工单位及决策部门:请不要拿个别部门过去的行业规范,来消解国家以及陕西省根据新的环保形势出台的规定。这种靠近学校和居民楼的电力线路施工,必须要有安全评估。也不要从保护电力设施的角度来解释自己的线路距离学生宿舍楼及居民楼是安全的。电杆看得见,但是高压导线的电磁辐射看不见。民生第一!距离远近的问题,要站在数千学生和数百居民生命安全的角度来看。
所以,我们希望:
1.施工单位提供国家允许在距离居民楼4-6米(他们说的是7米,似乎不准确,我们看架线的横柱末端距离住宅楼外墙面的距离并没有7米)范围内架设11万伏线路的电力工程施工法规依据,而不是出于保护电力设施目的的依据!咸阳师范学院的学生宿舍和职工住宅楼,并不是电力部门所说的普通“建筑物”,它们 不是仓库、水塔和体育场看台,而是24小时有人在其中生活的住宅。
2.提供环保部门做出的11万伏4-6米范围内电磁辐射检测数据;
3.提供西安、咸阳行政区域内11万伏高压线路大面积(四栋楼20个单元)靠近居民窗户4-6米的实体工程样本,以便我们自己去做流行病学调查。(不必提供电力职工靠近高压工作的实例,他们中没有老人小孩,工作区暴露于电磁辐射的时限,与居民生活区无可比性)。
以上几点如果不能做到,诉诸法律就很有必要!
电力部门服务社会,十分敬业,但是把超高压输电线架在居民窗前,这种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服务,希望能被及时被制止。

云谷柔情 发表于 2015-6-7 12: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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