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早,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底张法庭正在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在庭审过程当中,执勤法警发现本案原告杜某(女)行为异常,遂上前查看,发现杜某并未按照规定关闭手机,而是用手机在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执勤法警当即将这一情况报告给审判长,审判长核实情况后,当即对杜某进行了训诫,并将其用于录音录像的手机进行了暂扣。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立即将这一情况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经院长批准,作出对杜某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对其用于录音录像的手机进行了暂扣。 合议庭对杜某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杜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万分懊悔,向法庭写出深刻检查,表示完全接受人民法院对其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并立即缴纳了罚款。 相关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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