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价调整 20日起工商业电价每度降0.8分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发改委相关文件要求,从4月20日起,适当调整陕西电网上网电价,同步调整陕西电网销售电价,陕西电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做调整。除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以外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8分;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分步取消价格优惠政策每千瓦时提高9.2分,至2016年4月20日全部取消优惠,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
汉中市的宁强、略阳、勉县及宝鸡市的陈仓区销售电价按以上电价调整范围和标准执行。
陕西电网趸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4分,降低后的存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3848元,增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495元。其他趸售电价相关规定仍按我局陕价商发[2014]1号文件执行。
据悉,本次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榆林地区电价调整方案另文下达。调整后的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可登录陕西省物价局网站(http://www.snprice.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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