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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再添“新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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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08: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外出就餐,你是否有过“不能自带酒水”的尴尬?网购商品,你是否遇过“已拆封不能退换”的“要求”?预存消费,商家突然关门,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损失如何挽回?3月10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自2014年出台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从今年3月15日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正式施行,为消费者的维权再添新“武器”。
  《办法》共二十二条,分别从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产品信息不得虚假、确保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惩治消费过程中出现霸王条款和拒绝无理由退货等多个方面,全方位规范建立处罚机制,这些内容覆盖各种类型的消费,群众较为关注的消费难题均有提及。
  酒水不能自带?这是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经常外出就餐的人深有体会,有的店家会提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或者加付“开瓶费”的规定,对于群众质疑的“霸王条款”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公告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
  “已拆封”不再是商家拒退货的“万能理由”
  网上买的东西不满意,向商家提出退换要求。对方以“已拆封”借口拒绝兑现所谓的“无理由退货”承诺。不少网购达人都曾遭遇这样经历。对此,《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不得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今后,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发生退货纠纷,可参照此条规定,提出退货要求。
  预付消费商家单方“爽约”要“负责到底”
  近年来,预收款方式消费渐成流行。本报就曾多次报道预存消费导致的维权纠纷案例。《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市工商局消保科科长侯瑞琦说,即将施行的《处罚办法》是对新《消法》的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其中,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的行为明确相应处罚程序和标准,为执法部门提供有“法”可“罚”依据。(本报记者 吕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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