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9月1日实施
本帖最后由 黯柒11 于 2014-8-20 09:22 编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9月1日起实施。记者查阅了2012年相关规定发现,时隔两年,新旧规定之间,整体上变化不大,甚至有些物业公司负责人在比较过两个规定之后认为,这二者之间从本质上并无太多区别,对物业公司的发展和管理,仍未起到较好的调节作用。
为此,记者向陕西省物价局进行了咨询,并进行了走访调查。
西安市房管局:还未接到新《办法》 据省物价局服务业价格处有关人员介绍,新旧两个《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之间还是有区别的,相比2012年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新规定中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属地原则的基础上,各市价格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便于制定适合本辖区内更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
有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虽然这是管理部门放权的一种体现,但对于物业公司和业主而言,其实最关心的还是物业服务的价格。
同时,省物价局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各市相关部门也都正在加紧制定自己的实施细则,具体情况还需要等实施细则出台以后,由当地主管部门负责解答读者疑问。
西安市房管局物业办表示,现在他们还未接到有关9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的通知,现在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依然延续的是2012年西安市根据陕西省的《办法》制定的收费标准,这个标准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实际的收费标准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可以有相应的上浮,但不应超过10%,这也是物业公司最终的收费标准。但新办法中,没有10%的上浮标准。
物业公司:新《办法》基准价规定偏低 经记者详细比较,新《办法》公布的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与2012年规定相比,几乎没有变化。有物业公司对此也表示很无奈。同时,很多业主还关心,在超出基准价外的市场调节价收费依据是什么。记者了解到,按照西安市现行规定,二级物业公司也可以提供一级服务,但不能提供低于二级服务,具体的收费也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最初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经物价部门审批备案。
一位曾经参与制定《办法》的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连续几年来,社会上人工价格、一些材料费的价格频频上涨,物业公司现在聘任一位保洁员与两年前相比,价格差距非常明显,“因此,现在即将实行的新《办法》中有关基准价的规定,明显偏低,已经不太适应现在的社会发展需求。”
该负责人称,即使各地自己制定的地方实施细则会有相应的上浮标准,但由于基准价格过低,导致最终服务收费价格过低,所以物业服务的收费价格仍然显得与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省物业协会专家:业主往往不注意公摊费 对于物业收费标准,省物业协会一位专家也表示,正规有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应该在小区内物业公司办公区域,公示服务的标准,明确告知业主小区采用的是几级服务,对应的是什么收费标准,而收费标准也都必须是经物价部门审批通过的价格,即使有公摊费用,也应该公示公摊计算的过程和结果,让小区内业主真正做到明白消费,“可现在很多业主在缴费的时候,往往都不太注意这些细节。”
新旧办法变化对比 基准价浮动 旧规明确规定上浮区间 新规没提
新规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旧规
设区市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因故房子没住 都按70%交费 但计算时间不同
新规
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旧规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电梯费
新规暂无规定
新规 (无规定)
旧规
有电梯的楼宇,电梯运行能耗费、年检费另行据实收取(年检费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按省物价局新定标准执行),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物业服务成本中不包含上述费用。
不晓得在写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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