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结婚年龄“结婚”多领的补偿款要退还
本报讯(通讯员 边荣康 记者 吴萍)渭城区正阳镇村民刘某给自己不到婚龄的儿子成家,但未将“儿媳妇”的户口转到村组。2011年,该村组土地被征用后,刘某家5口人却领取了6人份的征地补偿款。昨日,渭城法院窑店法庭调解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11年5月,刘某给儿子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因其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未领取结婚证书,其“儿媳”也未将户口转入原告组上。
2011年9月,渭城区正阳镇该村组的土地被一家电子产业园征用,向本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4.9万元。该村组分配征地款时,刘某的“儿媳”也以本村村民身份得到这笔款。
可是,事后该村组得知真相,认为刘某的儿子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其“儿媳”并没有取得本村村民资格,不享有征地款分配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已分到的4.9万元。
近日,渭城区法院窑店法庭在辖区内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村组状告该村村民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共有约200余群众参加了旁听。
庭审围绕被告家应参加征地款分配的人数、被告的儿媳妇是否具有本村村民资格、村民大会对征地款分配的规定等问题进行调查和辩论。
最终,经法院昨日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村民刘某返还村组征地补偿款19487元,并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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